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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假冒知名商标生产系列白酒一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2-02 236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杨某长期从事白酒经销生意,尤其是对高端白酒具有自己专门的经销渠道,后杨某为降低经销成本扩大销售收益,自2017年以来,在未取得高端白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从周某处购买假冒的洋河品牌白酒包装材料,组织余某在宿迁市洋河镇余某家中生产假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商标的系列白酒,并销售给张某等人,销售金额达422720元,杨某为此谋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洋河系列蓝色经典白酒。前述被查获的共计758箱假酒产生运输费、装卸费、销毁费用合计6448元。
公诉机关随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侵害、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支付查获假酒的销毁费用共计6448元。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在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与私益紧密联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进入公共领域,广大公众利益随之受损。此外在本案中,购买了杨某销售的假冒白酒的消费者数量极大,甚至大多数消费者并未察觉到自身已购买了假冒的白酒,对于杨某的行为并未提出救济要求。因此,在大量的私益受损但是受侵犯的民事主体并未要求民事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适用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全面。一方面以较小的诉讼成本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打击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并对潜在侵权人形成一定程度的震慑效果。
本案系宿迁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对于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进行了有力的探索,进一步推动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积极构建新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为商标仿冒的侵权行为。对于此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下面途径维权:
1. 协商解决
出现仿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先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就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对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督促侵权人及时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来履行相应的义务。
2. 向法院起诉
对仿冒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若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的,或者侵权人不配合协商解决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会作出判决,如果确实存在仿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事实,法院通常会作出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等判决。
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解决的或者与侵权人协商未果的,其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后,工商行政部门经过调查确实存在仿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向侵权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进行强制执行。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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