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构成侵权
张先生偶然得知自己被某公司注册为公司股东和监事,可是经过仔细回想,他确认自己从未与某公司有过任何交集,也并没有在某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投资活动,因此认定某公司擅自冒用自己的姓名进行了登记。张先生认为,某公司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故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某公司停止侵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撤销公司其为股东、监事的登记;2.某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及向原告赔礼道歉;3.某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鉴定费)4000元;4.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登记显示的股东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3人,张先生另任该公司监事。后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提起诉讼前,张先生自费委托鉴定机构就某公司注册成立时留存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档案中公司章程上张先生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笔迹一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张先生”签名字迹不是张先生的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交的鉴定意见,某公司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上及公司章程上“张先生”的签名非张先生本人签名字迹,故张先生所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姓名,成为某公司股东及监事的事实成立。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张先生要求某公司停止侵害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其相关信息的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某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鉴定费),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某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张先生主张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害张先生姓名权,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张先生相关信息的登记手续并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40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冒用其姓名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和监事,其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姓名权,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张先生维权损失4000元。认定行为人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侵权主观故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此外,张先生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一般以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张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因此遭受损害,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行为和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以及张先生的职业等因素,法院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在此提醒,生活中因身份证件丢失导致他人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旦被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监事等,可能意味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旦丢失立刻挂失。发现他人冒用自己信息的,收集证据后及时维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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