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应支付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03 4844 次阅读
原告杨某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公司依法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离开现场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接受了相应的手术。事故发生50天后,杨某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受伤后,未能再返岗上班。杨某与用人单位因对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产生争议,杨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之后,杨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受伤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但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人已离开现场且未能找到,杨某所受事故伤害未能获侵权责任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杨某的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该案中,杨某受伤后用人单位未能在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芜湖某公司在知晓杨某事故受伤后,未能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认定,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积极履行了申报义务,亦未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时限延长,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配合提供申报材料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行为。作为用人单位,该公司应对杨某在申报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支付义务,其负担该部分费用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一、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行动:
1.首先应保护事故现场,送员工去医院进行救治或报120;
2.迅速报告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责任等;
3.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员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工伤,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工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6.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如该承担责任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该进行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对于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工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总结经验教训,对安全生产、作业、服务等加大宣传力度,力求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第一种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获得救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第二种是伤者直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伤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造成工伤的第三人赔偿。
3、第二种是伤者认定工伤后,直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伤者确认为工伤后,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用工单位、造成工伤的第三人共同赔偿,具体由法院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经典案例
- 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如何担责?2023-08-29 4214 次阅读
- 廖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2023-04-17 4123 次阅读
- 任何形式的放弃社保行为均属无效!2024-06-06 4035 次阅读
- 男子发现大儿子并非亲生,起诉离婚获赔21万2023-03-14 4868 次阅读
-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怎样行使担保权?2023-03-02 4722 次阅读
- 高铁掌掴——他人不讲文明,我还要被处罚2023-05-12 159 次阅读
- 公司是否应对员工所签合同担责?2024-10-08 3196 次阅读
- 某家具公司退还定金一案2023-02-02 6699 次阅读
- 小伙约架捅人两刀,赔钱又坐牢!2024-09-25 4631 次阅读
- 吴某与某空调安装公司工伤认定赔偿一案2023-02-02 4789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