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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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8-22 2250 次阅读
赵某系木工,原先跟着孙某做工。一两个月后,孙某工程结束,暂未接到其他工程。此时,李某恰好承包了某户的地下室施工,联系孙某帮忙找木工,孙某便向其推荐了赵某。
一日,赵某在地下室登高施工过程中滑倒摔伤。赵某认为,孙某系安排自己外出做工的雇主,李某系出事工程的承包方,都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遂将孙、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没有书面合同时,应以雇员为谁提供劳务,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谁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劳动报酬由谁支付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案中,因赵某未能举证区分孙某是安排还是介绍,不能认定孙某与赵某成立劳务关系。
2.赵某在李某承包的地下室进行施工时,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情况属实,且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赵某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李某与赵某成立劳务关系。李某的施工现场缺少防护措施,也未对赵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故李某具有过错,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高施工过程中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由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50%的责任。
劳动者与用工人员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建议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
双方当事人最好能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可请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国有企业,可以请求上级机关调解。上级机关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明辨是非,进行调解,但不得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的,可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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