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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亦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18 436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王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在与xx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优先供地合同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1平方米钢结构厂房。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王某某的厂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责令王某某限期拆除,王某某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王某某以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有共同被告(指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共同被告之间协商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委派负责人出庭,人民法院一般予以认可。复议机关同时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鼓励与支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共同被告的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案中,共同被告均主动委派负责人出庭,且出庭负责人从不同角度切实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瑕疵,消除行政相对人的负面情绪,有助于人民群众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与水平,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行政复议的流程有哪些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公民在发起复议维持的行政诉讼时,应当将复议维持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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