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一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6 4949 次阅读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学生王某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当班主任苏某发现王某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某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某顿时成了“孤家寡人”。
王某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某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某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某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回家以后,王某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某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某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某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某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王某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某口头或书面的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某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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