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国外申请专利,享有哪些权益?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5 2727 次阅读
经典案例∶
刘某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于2006年1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5月7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
甲企业200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刘某获得专利权后,甲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2010年2月刘某许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同年刘某自己也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2010年5月,丙企业未经刘某的同意,从美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中国销售。
法图说法∶
从案情可知,刘某在美国发明了一项产品,于2006年1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5月7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优先权的规定,刘某在中国的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以以其在美国的申请日视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也就是说,刘某在中国提出申请专利日可视为是在2006年12月2日。
案中,中国甲企业于200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是早于刘某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先用权的规定,甲企业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并且没有侵犯刘某的专利权,也没有侵犯到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
刘某独家许可乙企业实施专利权后,又自己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独家许可的规定,进行独家许可后,专利权人也不得再行使该专利权,所以刘某自己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许可权,乙企业可以请求刘某停止侵权。
丙企业在未经刘某允许,从美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中国销售,这一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平行进口权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进口其专利产品。丙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刘某可以请求丙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图建议∶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与侵权人协商、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种方式维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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