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宿舍睡觉摔伤,不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19 4199 次阅读
郭某系某食品公司员工,2022年7月24日,郭某上白班,加班到当晚20点04分才打卡下班返回公司的集体宿舍休息。2022年7月25日凌晨三点左右,郭某在宿舍的床上铺熟睡中从床上跌落地摔伤,医院诊断为重度头部外伤,脑疝形成等伤害。
用人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2023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郭某上下班后凌晨三点摔伤,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伤,不属于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郭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该案中,郭某受伤发生在凌晨休息时间和员工宿舍,且郭某的工作性质不属于随时待命,受伤时也不处于工作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在此案中,郭某可采取其他救济方法——可起诉用人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排班不合理,存在侵权行为,忽视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护,存在过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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