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非法转账牟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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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8-22 5051 次阅读
2022年9月左右,曾某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用于转账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开通手机网上银行并绑定3张银行卡,曾某将手机给绰号叫“健牙里”的人后,由“健牙里”操作手机转账跑分。曾某共帮助“健牙里”非法转账5次,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人民币。
经在全国公安反诈平台查询,曾某出租的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为31.25万元,其中收取被害人申某被诈骗款10万元;曾某出租的另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为73.55万元,其中收取被害人王某被诈骗款1万元;还有一张银行卡未使用。2022年10月20日,曾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一万元。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碍于情面,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不管是否知情,都有着巨大的法律责任风险。借卡人用来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有的甚至为了区区提成,而被判刑罚甚至是自由的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此外,近年来电信诈骗花样百出,在利益的陷阱里迷失的不止受害人,还有贪婪的助纣为虐者。所以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不要因为一时的迷失而触犯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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