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19 4591 次阅读
某市发布《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张某名下有一栋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某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了张某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一段时间的评估工作后,该评估公司将《评估报告》直接提交给某市房屋征收部门。某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评估报告》对张某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现张某认为,某市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撤销某市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某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某的房屋做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张某并公告,致使张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了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某市房屋征收部门,故张某可以向某市人民政府或某省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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