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其他男子生娃,丈夫要求赔偿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6 4546 次阅读
经典案例∶
湖南株洲一女子汤某婚后就去足浴店打工,期间隐瞒结婚事实与朱某同居,并去朱某家中见父母,收红包。后汤某怀孕便回家与丈夫生活。
7个月后,汤某生下孩子,丈夫觉得奇怪,汤某也不知孩子是谁的,丈夫于是做了亲子鉴定,表明并非其亲生,孩子的生父系朱某。丈夫悲痛万分,先是起诉妻子重婚罪被驳回,又起诉朱某索赔精神损失费15万,最终法院认定赔偿1.7万。
法图说法∶
重婚罪有两种类型,一是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似乎构成重婚罪都是要以结婚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同居关系进行不同的认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法院之所以驳回丈夫的起诉,很大可能上是因为妻子虽然和朱某同居生子,但不满足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要求。他们只是在外打工时的一段时间住在一起,怀孕后就离开,这是妻子不构成重婚罪的根本原因。
至于丈夫又起诉朱某侵害自己权利,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15万,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朱某是在明知道妻子已婚还和妻子同居生子,妻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这自然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中丈夫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朱某明知汤某已婚未离异而故意与其非法同居的事实,其精神损害是来源于汤某的不忠实行为,给丈夫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朱某自然不用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法图建议∶
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对方索赔。与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孩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且造成了男方的精神痛苦,所以女方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男方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女方索要赔偿。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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