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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判赔一千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9 162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2021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回家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21年10月20日,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涉食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食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诉求: 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没有造成损失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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