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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杀死施暴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18 3945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被告人某某(女)和被害人方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个子女。方某某与某某结婚十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某某拳打脚踢。2016半年,方某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某某实施殴打。2017的一日中午,方某某在其务工的市某厂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某某,当晚还向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某某独自承担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某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某的想法。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钢管猛击方某某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方某某颈部,致方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在案十位证人的证言,应当认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某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其采取杀害被害人这种外人看似残忍的行为,实际上有其内在意识: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对某某表示谅解,鉴于某某尚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面对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和保证自己
1. 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做笔录并对笔录拍照。警察上门前后一直保持手机录音状态。
2. 向居(村)委会、妇联、街道处、工作单位等第三方中立机构寻求帮助
3. 遭遇暴力后,及时就医,保留就诊记录,如病例本、疾病证明、诊断报 告书、医疗票据,这些极其重要
4. 保存好受伤照片、视频、伤情鉴定书等,尽量上传云端备份
5. 尽量要求对方出具悔过书、保证书并且保留好
6. 在家里安装摄像头(具备夜视、有声拍摄、云端存储)等,为可能的下一次家暴搜集证据
7. 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8.向法院起诉离婚,远离施暴人。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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