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申请获得债务人王某的房屋所有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3091 次阅读
王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借款到期后,如果王某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则该房屋归周某所有。后王某未能按期归还周某借款,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主张对王某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周某不能基于其与王某的约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周某与黄某约定黄某未能还钱,则房屋归周某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故周某不能基于上述约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仅能就房屋在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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