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短视频平台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22 281 次阅读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办理一起猥亵儿童刑事案件时发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短视频App存在侵害众多不特定儿童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
1.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儿童注册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网络账号、位置、联系方式,以及儿童面部识别特征、声音识别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
2.在未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后台算法,向具有浏览儿童内容视频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
3.未对儿童用户采取区分管理措施,默认用户点击“关注”后即可与儿童账户私信联系,并能获取其地理位置、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某科技公司前述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调解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对调解事项已经履行完毕。
1. 面向儿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信息处理者)在缺乏单独《儿童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政策》和《儿童个人用户协议》,未采取合理措施通知监护人并征得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儿童用户地理定位、联系方式、面部、肢体、声音等个人信息的,应认定为违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
2. 儿童个人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未对儿童个人信息建立专门保护池,采取加密存储措施,应认定为违规存储儿童个人信息。
3. 信息处理者在未获得儿童监护人单独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基于算法自动化决策将含有儿童用户个人信息的短视频向其他用户进行推送,应认定为违法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4. 信息处理者对儿童用户进行画像,未获监护人同意默认开启个性化推荐,运用算法进行内容推送,应认定为违法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5. 信息处理者在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前,对儿童用户未强制开启陌生人关注限制功能、未强制隐藏儿童用户位置、未强制开启儿童用户私信限制、未强制关闭儿童用户通讯录推荐、未强制关闭通过手机号搜索儿童用户功能、未强制关闭儿童“熟人圈”功能、未强制关闭儿童动态展示功能、未强制关闭推荐儿童给可能感兴趣的人、未强制开启儿童作品在同城不显示等功能,应认定为未履行对儿童用户的隐私安全保护义务。
6. 信息处理者侵害平台内不特定儿童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应认定为侵害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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