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无证驾驶撞倒横穿马路的曾某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3 2831 次阅读
经典案例∶
2009年,李某在大学四年级的时候在驾校学习了两个月,理论考试顺利通过,在路考时没能通过考试,因在学校的招聘会上李某被一家企业看中,即刻参加了工作,考驾照事宜因此搁置,在工作中,李某有一急事需要开车,李某觉得自己也是经过培训过即自己驾车去办事,突然一行人曾某从车前横穿公路,李某避让不及,将曾某撞倒。
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李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李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李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李某无证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务中有如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所有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的产生是由于行人曾某从车前横穿公路造成的,李某属于正常驾驶,其无证驾驶在法律上确实是行不通的,但不能因此判定李某而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无证驾驶并不必然的造成交通事故,在因果关系上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其在驾车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赔偿曾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图说法∶
小图对本案分析后认为,李某在本案中应承担此次事故部分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李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其无证驾驶,此外,李某并无其他违章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李某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该事故的形成主要是曾某突然横穿公路所致,故李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且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同时也造成了既定的损害事实。至于因果联系,本案中行为与结果间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但具有间接的内在的因果联系。李某实施的先前违法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曾某的过错行为偶然结合,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李某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法图建议∶
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法律明确禁止无证驾驶。所以并未获得驾驶证的朋友,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会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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