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所指的共同侵权是否包括共同危险行为问题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2366 次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所称的“共同侵权”应当包括共同危险行为。
如果受害人仅起诉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为共同被告。
当然,如果被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存在实际加害人且未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此点的话,则该案已经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法官应当对赔偿权利人进行释明,如果赔偿权利人坚持既有诉讼格局,则其将承担诉讼请求被实体驳回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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