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不成险毁容,三倍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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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8-29 3001 次阅读
2021年11月5日,某养生会所向傅某宣传其“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项目,傅某相信该宣传并购买了此套餐服务。一个月后,傅某脸上不仅未起到“祛斑、祛黄”的效果,反而因脸部皮肤组织受伤留下多处黑色凹陷疤痕,几近毁容。
傅某认为,该养生会所的行为已超出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欺诈。经多次要求会所赔偿未果。为此,傅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该会所在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时,并不具有从事该项业务资质,故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令某养生会所退还傅某美容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
1.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注意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许可,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医美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服务的一种,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同理,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在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无资质经营。
2.当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受到侵害,首先可与医疗美容机构协商解决;亦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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