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逃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9 4224 次阅读
甲于2021年6月30日向乙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有“现甲向乙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半”等字样,乙于借条出具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甲,同时甲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乙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到期后,甲一直未按约定还款。2022年1月10日,乙向法院申请立案主张甲偿还其借款85万元,法院登记立案后按照惯例进行先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月18日,甲与其妹妹丙及妹夫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丙、丁,房屋价款为75万元。当天,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到丙、丁名下。甲承认其除了该套房屋,再无其它财产。乙于2022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和丙、丁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甲与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甲与丙、丁的房屋转让行为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甲在乙的到期借款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明知对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履行到期债务,甲还将自己的唯一房产进行转让,其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
其次,甲将房屋转让给其亲妹妹丙,70万元房款以冲账的形式支付,该部分价款均由甲向丙出具的借条组成,但并没有提交借款的支付凭证,剩余部分甲称也是采用的现金方式支付,由于二人亲兄妹的特殊关系,难以让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如此大额的借贷关系,同时甲与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客观上也让甲没有其他财产偿还乙的债务,损害了乙的利益。
法院最终认为甲与丙、丁存在恶意串通,故意逃债的行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立债务关系,且以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的,建议债权人一定要到房产机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房产。有条件的,还可以就债务的形成及房产抵押进行公证。
2.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及时采取诉讼等措施。
3.债务人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和方式转让自己的财产,且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否则会存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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