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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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10-13 3936 次阅读
刘某系xxx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刘某休产假期间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与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数额存在差额,xxx公司以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为由,未为刘某另行发放工资。刘某以xxx公司欠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刘某起诉要求xxx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
xxx公司明知刘某产假津贴与其产假前的工资存在差额,以发放惯例为由不予补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刘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xxx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障特殊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怀孕、分娩、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法院最终判决xxx公司支付刘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各项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怀孕、分娩、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及时支付生育补贴,以避免因违法导致更大的损失。
2.女职工享有产假、生育津贴等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不予保障时,要积极维权,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发放。用人单位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支付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反之应补足差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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