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权利人仅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责任的效力问题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4576 次阅读
理论上讲,关于连带债务的免除有三种类型:
(1)免除全部连带债务;
(2)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
(3)仅免除各债务人之间对全部债务的“连带之责”。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只规定了第(2)种情形,因为情形(1)(3)若发生,赔偿权利人根本不可能提起共同侵权之诉。对于第(2)种情形下的效力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采纳了“相对效力”的立场,即连带之债的债权人对一部分连带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只有免除相对人债务份额的效果(除非债权人有免除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其他债务人就被免除的债务份额之外的剩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虽然表述为“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意味着赔偿权利人只能在诉讼中以放弃诉讼请求的方式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只要这种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和具体,在连带债务被全部清偿之前,其意思表示均可产生“相对效力”。该意思表示的“明确具体”是指受领该意思表示的相对方和免除内容等方面的确定。对于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的一个或者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份额,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有哪些情形?2023-07-27 4719 次阅读
- 股东频繁地行使知情权是否应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2023-06-16 66 次阅读
- 公司决议可撤销与决议不成立属于两个领域的问题,实务中应当注意两者的区别与转化问题2023-06-12 55 次阅读
- 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可能面临哪些处罚?2023-05-24 2737 次阅读
- 物业公司不作为,如何更换?2023-04-11 2285 次阅读
- 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影响如何?2023-07-07 4740 次阅读
- 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执行?2023-05-09 3993 次阅读
- 非法行医导致病人死亡,需要赔偿多少钱?2023-03-10 4691 次阅读
-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还需要先行通知对方吗?2023-06-09 2269 次阅读
- 注册资本是不是写的越高越好?2023-03-14 5134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