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违反文件置备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管提起直接诉讼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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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198 次阅读
一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外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直接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赋予了股东在自身权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章的行为侵害时对他们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实际上是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雇主责任这一基本责任之外,为保护股东利益,而赋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赔偿责任,属于公司法上的特殊制度安排。股东知情权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受到侵害并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以该条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对损害自身合法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直接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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