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活动受伤,谁担责?
74岁的宋某和50岁的周某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结伴参加羽毛球比赛五年有余。某日上午,宋某、周某及四位球友在北京市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某被周某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事发后,宋某至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5周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之后,宋某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认为周某明知其年龄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选择大力扣球,导致其受伤,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000余元。周某则认为,宋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应当能够预见羽毛球运动的潜在风险,但仍自愿参加运动,就意味着其接受该危险、自愿承担风险和相应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周某对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由于赛事激烈,周某击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其次,周某系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能力,且周某击球皆为正常技术动作,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据此,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平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参加者的行为自由,合理界定损害发生时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确立了“自甘冒险”规则,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众所周知,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竞技体育运动的目的即为争胜,运动员力求在比赛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给对方制造不便或障碍,故而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同时,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其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对参赛者强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瞻前顾后,使得比赛的精彩性、竞技性大打折扣,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在具有一定人身对抗性、危险性的文体活动中,只有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违反体育道德、规则等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图提示: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要量力而行,对自身或他人的体能、技能、适应力、反应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等有正确的认知,对活动规则、潜在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害有充分的了解和预判,做好相应的防护、遵守活动规则,或综合考虑自身或他人情况放弃参与,不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其他参加者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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