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村组决议与法律法规不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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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1 3513 次阅读
谭某、王某及其子谭某某是湖南省永兴县某自然村的五个独生子女家庭之一,因村里部分土地被征收,村里经集体决定按照人头平均分配政府补偿款,谭某不服认为其系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按照人头分配对其家庭不公,应当增加分配份额。
村里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等费用时,应当对谭某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根据《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由本集体成员决定,但村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因村集体组织的按照人头分配土地补偿款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谭某的合法权益,谭某有权请求进行撤销。谭某一家是独生子女家庭,其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时候增加一人份额。
涉及村组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尊重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作出的决定,但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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