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立遗嘱将房产给妻子其父母认为无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3 4169 次阅读
经典案例∶
被继承人张某杰与徐女士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林某与张先生系张某杰的父母,二人已经离婚。张某杰于2018年3月15日去世。张某杰在2018年3月15日立一份自书遗嘱,并请其两位朋友见证,遗嘱内容为:
1、坐落于北京昌平区A号房屋,婚后已过户到我妻子徐女士名下。上述房产属于徐女士单独所有。
2、坐落于B号的房产。此房产由我妻子徐女士独自继承。
3、坐落于廊坊开发区C和D号房,不动产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此两处房产由我妻子徐女士继承。
但张某杰去世后其父母要求对张某杰的遗产进行分割,但遗孀徐女士对此产生争议,认为应按照张某杰生前所立遗嘱继承。因双方对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后徐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案开庭后,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见证人出庭,见证人高某、张某到庭陈述了见证经过。原告出示了见证当时张某杰与两位见证人的合影。但张某父母得知该情况后,对于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张某父亲聘请的代理律师辩称,遗嘱时间是2018年3月15日所写,但是根据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推定死亡时间也是2018年3月15日。立遗嘱人经历了长期病痛折磨,在临死前遗嘱写的文字比较工整,而且记忆力超强,能将房产号、身份证号写在上面,不符合临死之人应有的状态。还有所写遗嘱内容,尤其是遗嘱的第一点,上述房产属于原告单独所有,没有说让徐女士继承,只是描述了他认为的法律状态,并不是处置他房产的继承问题。因此,我方认为对于张某杰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在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
法图说法∶
继承开始后,若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原告出示的遗嘱为张某杰个人书写,应为自书遗嘱。该遗嘱的真实性有两位见证人出庭证实。被告张先生虽然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但亦不申请做笔迹鉴定,故其并无反证证明该遗嘱不是张某杰本人书写。两位见证人能基本描述见证遗嘱的过程,确认遗嘱中见证人的签名为其所签,且又陈述了参与抢救张某杰的经过。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人关于见证细节的描述有出入,可能与当时的关注点和记忆遗忘有关,并不能据此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为张某杰的真实意思,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张先生辩称张某杰可能遭受到了胁迫或殴打,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此说法不予采信。张某杰生前与父亲张先生关系不睦,多有纠纷,因此张某杰立遗嘱排除张先生的继承权也符合一般逻辑。张某杰为非正常死亡,其虽然患有重病,但不能据此推断出其立遗嘱时思维不清。因此,被告张先生辩称遗嘱不是张某杰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张某杰生前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徐女士,属于赠与。该房屋在张某杰死亡时并不在其名下,不属于张某杰的遗产。被告张先生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张某杰与徐女士的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另三套房屋按照遗嘱内容亦应归徐女士继承。因该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法院对继承事宜按照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方式表述。该三套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徐女士负责偿还。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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