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4480 次阅读
2020年12月,原告张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吴某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吴某保证为正品,承诺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吴某,张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被告吴某辩称,其专门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原告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平台《用户行为规范》关于“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经典案例
-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构成侵权2025-06-12 4341 次阅读
-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2023-09-18 2724 次阅读
- 员工装病请假被开除,公司却赔偿39万!2023-12-27 2492 次阅读
男子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非法转账牟利获刑2023-08-22 5087 次阅读
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如何担责?2023-08-29 4605 次阅读
宋某上班期间擅自溜出公司遭辞退2023-03-13 3113 次阅读
小区构件脱落,能否动用物业维修基金?2023-03-01 5596 次阅读- 无偿搭乘赔偿责任谁承担?2024-10-28 3544 次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需要审批?2023-03-02 3206 次阅读
某短视频平台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2023-05-22 535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