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抵押是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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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3588 次阅读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尽管在取得方式上有别于家庭承包方式,但在权利变动上应当采取相同的模式,否则就会出现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同一权利实现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局面,导致不应有的混乱。
因此,不论何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均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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