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有隐名投资协议的,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外部第三人关系时,可直接依公司登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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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3936 次阅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有隐名投资协议的,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外部第三人关系时,可直接依公司登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身份。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有隐名投资协议的,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外部第三人关系时,应当遵从形式特征优于实质特征的原则,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方便公司的社团性事务的处理。如果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股东身份应充分体现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主义,应以保护公司债权人为价值取向,允许公司债权人仅凭形式特征判断谁为公司的股东,而不必去探索股权背后的真实权利状况。由于名义股东即为公司法律文件登记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相信名义股东即为股权的真实权利人,因而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债权人无需探求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直接依公司登记的内容认定名义股东的身份,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关责任分配的约定对抗公司债权人,更不能以其非实际权利人来否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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