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对员工所签合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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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10-08 3207 次阅读
曹某是某公司采购部经理,负责公司的采购工作。根据公司授权,曹某有权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处理与采购相关的日常事务。2023年6月,曹某在确认一家供应商资质、价格、质量等关键信息后,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变化,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应商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否则拒绝继续供货。曹某所在公司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格,供应商无权单方面涨价,遂起诉供应商继续提供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曹某作为公司采购部经理,其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职务代理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本案中,曹某作为公司采购部经理,负责原材料采购工作,其在职权范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曹某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符合合同成立的各项要件,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及供应商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此,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条款,否则供应商无权单方面要求提高价格。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遂判决供应商败诉。
公司应明确员工的职权范围和代理权限,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职务代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在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地行使代理权,避免因授权不明导致职务代理行为产生争议。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公司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对方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应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和政策法规调整,及时评估合同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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