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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未对员工通勤造成重大影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0-27 4425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赵某系xxx公司员工。xxx公司原厂址位于xx区xx街道,系租赁另一家公司的房屋,后xxx公司被要求搬离该场所。2023年4月10日,xxx公司通知全公司员工,新地址将搬至xxx市,距原址10公里,并向员工提供住宿、交通补贴、等措施,尽力保障不因搬迁对员工带来影响。但赵某不同意随xxx公司搬迁,于2023年5月4日向xxx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公司搬迁,改变工作地点,增加了上下班时间。因双方协商不成,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xxx公司的搬迁系因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可控的客观因素,且公司新地址距离原地址并不远,xxx公司也书面向员工承诺,搬迁后会向员工提供宿舍、交通补贴等保障措施,以减轻对员工的影响。因此仲裁委认为,该搬迁行为不会对赵某上下班造成重大影响,故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予支持。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用人单位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需要考量用人单位的搬迁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比如,搬迁的距离、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提供交通补贴、提供住宿等保障措施。因此,如果公司要进行搬迁,可以从缩短搬迁的距离,为员工提供住宿、给予员工交通补贴等保障措施来减少公司搬迁对员工造成的影响,从而降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维权方式一般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用工单位就相关证据的收集、参加调解、申请仲裁以及进行诉讼的相关实体和程序均不了解的,也可聘请专业的法务顾问、律师进行处理。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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