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最高额抵押权何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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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3489 次阅读
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B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和土地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后B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根据申请,查封了B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在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A银行仍按照合同湘B公司发放贷款,后B公司未能归还借款,A银行诉至法院,现双方对A银行在房屋、土地被查封后放款的部分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再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案人民法院虽然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未通知A银行,A银行在最高额限度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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