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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家发出offer反悔,“被失业”怎么办?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9 331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想要跳槽的张女士与某公司协商确定担任财务经理职位,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女士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张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

张女士回复邮件“收到”后于第二日向老东家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当张女士前往新公司报到时,新公司却突然反悔表示不予录用。“被失业”的张女士以新公司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根据案件中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有理由相信新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张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2万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企业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在缔约过程中,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故更应履行谨慎义务。企业要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作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
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辞职跳槽前,应与新公司就录用意向、就职时间、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对于录取通知书、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此外,如劳动者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等),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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