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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驾致人死亡,车主、借车人、酒驾人、酒局参与人,谁该承担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9 3659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2021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众人喝了少量白酒,后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

后来,酒局结束喝多的刘某坚持要带大家开越野车离开。但是,他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抢救受伤人员,但被害人田某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固然是故意的,但其撞到行人和车辆的行为却并非有意为之,刘某在遇到险情时采取了打方向盘避让、想踩刹车却因紧张误踩了油门等措施,且刘某在事发后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员、等待交警部门抓获等行为。刘丙主观上不希望事故发生,客观上因醉酒、超速等原因未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刘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肇事者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借车人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驶该越野车不知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共同饮酒,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刘某酒后驾车,最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评判后判定张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与人何某、胡某虽共同参与酒局,但无证据证明二人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而胡某与刘某系初次相识,故何某、胡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55万余元;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2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喝酒莫开车!
现实生活中总有少数人认为自己酒量好,就算酒后驾车也不会出事,刘某的案例再次告诫大家,每个人都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红线,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否则就是害人害己,甚至后悔终生。
二、酒局不劝酒!
日常亲戚、朋友间聚餐难免会饮酒,但一定要注意文明、理性聚会,不要随意劝酒、灌酒。如果有以下四种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时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好,或知道对方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后仍劝其饮酒;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共同饮酒人中,对方已跌跌撞撞、倒地不起,或神志不清、即将失去自控能力,但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如共同饮酒人中,明知对方饮酒却对其仍要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加劝阻。
三、借车需谨慎!
借车给他人,有时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借时,车主要尽到审查义务: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执照,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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