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英雄烈士应当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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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1 4520 次阅读
黄某使用微信号×××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xxx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某同志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等侮辱性言论。此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7人。黄某的不当言论被群内成员谴责并传播,后被群成员转发至另一205人的微信群中,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刘某烈士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黄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对刘某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黄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刘某烈士名誉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黄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要求黄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1.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也不应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
2.诋毁英雄烈士名誉、形象不仅仅侵犯英雄烈士的个人名誉,更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3.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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