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人将房产用作债务抵押,房子能否要回?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5 295 次阅读
2021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9月,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林先生就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没想到,林太太拿着委托书,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钟氏夫妻名下,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结果钟氏夫妻将该房屋去作债务抵押,林太太这下是婚没离成房子也要不回来了,后林氏夫妻把钟氏夫妻告上法庭。
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妻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妻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妻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一、从上述案例来看,办理受权委托书时,授权事项要写具体,清楚明了,不要受权超出范围的其他事项。从而在源头上杜绝被委托人超出委托事项处分财产的发生。
二、从上述案例来看,现在房屋已过户到钟氏夫妻名下,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房屋尚不能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若钟氏夫妻不能返还房屋,则需返还购房款及相应损失,在此情况下,林氏夫妻可要求钟氏夫妻提供反担保。
三,当然,现今社会“借名买房”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尽可能地规避“借名买房”带来的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1、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对于所要购买的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签订合同需言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应当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经双方协商本房屋由乙方实际出资,以甲方的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约定“登记购房人不得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或抵押给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现此类违约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日后发生纠纷。也为双方严格履行借名买房合同,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
3、借名买房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
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务必保存好。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反悔,借名买房人可以凭借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房,实际产权归借名买房人所有。
4、借名买房人控制所买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并将房屋办理抵押给借名买房人
房屋已经购买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借名买房人一定要控制所买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最好是由名义产权人再将该房屋抵押给借名买房人,并办理好相关抵押手续。这样名义产权人就不宜将该房屋转卖或抵押给他人,不宜办理过户或抵押给他人等他项权手续。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借名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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