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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参加早会,公司解除违法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8-05 3968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2018年10月20日,李女士入职某公司处,在行政事业部工作,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
2024年1月8日,部门负责人通知李女士次日7:30要开会,并要求李女士将会议数据发送负责人,李女士回复要送孩子上学参加不了;其负责人告知如果这样将会影响李女士后续正常工作;次日早上7时,李女士将数据发送给了负责人。在后续的10、11、12日早会前的七时李女士均将相应数据表发送给了负责人。
2022年1月25日,某公司向李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李女士在2022年1月9日至12日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参加早会,无故拒不参加为由,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认为某公司的解除违法,向仲裁委提起诉讼,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李女士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且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及时发送给了负责人。因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该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故李女士并非不服从公司工作指令,某公司开除李女士是违法解除,应赔偿李女士16万余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公司安排早会可在工作时间内予以安排,即便需要有加班安排,也应考虑普通员工的合理需求,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参加加班安排。员工因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因此认定员工是拒绝工作分配从而将员工解除,否则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应如何合理合法安排员工加班,以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在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长,那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若超出该时间安排员工工作,则属于加班,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或是调休。若是公司通过安排员工在上班前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开会,如本案例中某公司在早上上班前开早会,看似不是工作但是员工又不得不参加;或是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员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那么员工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属于变相地强迫员工加班。
2、员工拒绝加班不能处分或解除
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但出现法律规定的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单方安排员工加班。若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公司要求员工加班的,应与员工协商同意后再进行,若员工拒绝的,公司不能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领导指挥等理由处分、开除员工,否则都是违法解除,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3、员工加班需要向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公司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若是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给员工调休,无法调休的,应支付员工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若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给员工调休,其他情形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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