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2-12 4941 次阅读
原告杨某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公司依法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离开现场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接受了相应的手术。事故发生50天后,杨某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受伤后,未能再返岗上班。杨某与用人单位因对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产生争议,杨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之后,杨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杨某因该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杨某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
杨某受伤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但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人已离开现场且未能找到,杨某所受事故伤害未能获侵权责任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杨某的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但杨某受伤后用人单位未能在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某公司在知晓杨某事故受伤后,未能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认定,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积极履行了申报义务,亦未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时限延长,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配合提供申报材料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行为。作为用人单位,某公司应对杨某在申报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支付义务,某公司在负担该部分费用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第一种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获得救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第二种是伤者直接以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救济。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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