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其他人编写培训辅导书被判赔偿50万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2 4253 次阅读
经典案例∶
2021年以来,某教育公司先后编写了《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和《电力系统分析考前必做1200题》等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辅导书籍。2022年,某教育公司发现某培训学校和某职业培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的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两本辅导书籍在版式设计、题型选择、题目编排、数值设定等内容与其编写的书籍内容大量雷同,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图说法∶
某教育公司编写的《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等培训书籍,并不仅仅是对试题进行搜集整理汇编,而是在试题材料的选择、取舍、设计、审定等环节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且所设计或选择的试题均对应相关的电路理论,或以相关的电路原理为依据,故该书对试题的选择、设计和编排等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创作者即自动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经比对发现,某培训学校和某职业培训公司与某教育公司出版作品内容大量雷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被告某培训学校和某职业培训公司侵犯了原告某教育公司的著作权。据此,法院遂判令某培训学校和某职业培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共50万元。
法图建议∶
近年来,部分职业培训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抄袭或盗用培训辅导书籍,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给职业培训行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触犯刑法身陷囹圄。作为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的同时应树立版权意识,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避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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