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不在当地拆迁也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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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9-18 4428 次阅读
2021年,浙江省某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甲方)与王某某户(乙方)订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其中第六条第一项约定:经初步审核乙方安置人口6人(未包括王某某的女婿陈某某),该户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安置协议》订立后,王某某户领取《安置协议》项下的拆迁补偿款并腾房。陈某某系现役军人,现户籍在部队驻地,陈某某与王某某之女于200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某户多次要求将陈某某作为安置人口,均遭街道办拒绝。陈某某、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案涉房屋因所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需要补偿安置,应当适用当地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某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某在当地虽无常住户口,但其属于王某某户内被补偿人员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人口。街道办与王某某户订立协议时,拒绝将陈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规定,也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安置协议》第六条第一项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480平方米相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一、行下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应当遵守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行政机关在签署行政协议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原则,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也是可以行使监督权力,向检察机关等权力机关进行举报以方便其提起诉讼。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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