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治疗不孕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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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05 317 次阅读
原告刘某于2020年结婚,并于2021年12月入职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因刘某患有不孕症,2022年5月23日起,刘某陆续向公司请假到医院做人工助孕手术检查,连续请假3天获批准。后医院于5月27日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刘某休假14天。此期间,刘某向公司请病假均未被批准,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遭刘某拒绝。
后该公司两次催促刘某返岗,刘某于6月13日医嘱休息期满后返回岗位。6月16日,公司以刘某5月26日起连续旷工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停工期间工资。
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生育权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负责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因此,患不孕症的原告有获得咨询和治疗不孕症的权利。
同时,原告作为企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作为女性,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刘某停工期间工资。
就涉及员工的生育权、劳动权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价值衡量问题。诚然,作为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但公司同样有义务保障患不孕症的女员工获得治疗、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权利。
妇女受到侵害时,不要害怕,应及时向妇联、单位、基层组织等反映,并且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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