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期间替女方还款10万元,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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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3-07 3499 次阅读
2021年2月底,程某(男)经人介绍与杨某(女)相识并“谈对象”。相处几天后,3月初杨某告知程某她有外债,急需偿还10万元欠款,程某听说后立即给付杨某10万元现金。后二人的“媒人”得知杨某并没有相中程某,也不让程某告诉家人给她钱的事情。“媒人”担心程某被骗,便将实情告知了程某。4月30日,“媒人”与程某到杨某家中,要求杨某出具借条,杨某书写了10万元借条一张。后程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恋爱期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赠与具有日常性、即时性消费的具有道德意义的礼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是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款项的交付发生在二人认识后不久,二人尚不存在感情基础,故本案明显不是一般性赠与。杨某事后出具了借条,应视为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应当偿还。杨某辩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款项系赠与,也是程某为了能与杨某结婚或者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目的性,系附条件的赠与,现该目的已不能实现,杨某应当返还该款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归还程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在选择伴侣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尤其注意最好不要有大额款项的往来,以免发生财产纠纷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确有金钱往来,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明及单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理可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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