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诉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2764 次阅读
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商家应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评价机制在网络消费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
经营者对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经营者公开回应消费者“差评”时,应注意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经典案例
- “银发一族”的“超龄”劳动权益如何维护?2023-06-29 179 次阅读
- 相亲期间替女方还款10万元,分手后还能要回吗?2024-03-07 2984 次阅读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有权拒绝!2023-09-18 4805 次阅读
- 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育津贴2023-10-13 3846 次阅读
-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2023-03-14 3123 次阅读
- 他人造谣女子出轨以诽谤罪被判处刑罚2023-12-12 2409 次阅读
- 招工录用不得歧视特定地域劳动者2023-05-22 220 次阅读
- “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法院如何认定?2024-09-20 2641 次阅读
- 交付与登记,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2023-02-22 4178 次阅读
-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3-10-24 3395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