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隐瞒信息 购车者获赔13万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5 288 次阅读
李某经营了一家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22年1月,李某以该服务部的名义,在某车行购买某品牌二手汽车一辆,车辆价格为267000元。车行向李某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发动机质保六个月。李某通过商业贷款方式付清车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23年3月,李某维修车辆时得知,该车安全气囊曾经爆过。
经查,该车曾于2021年8月发生过碰撞事故,事故致该车更换零部件42件,包括驾驶员安全气囊、副驾驶员安全气囊、车顶窗帘气囊组件等,维修费用共计78950元。李某认为车行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车行赔偿三倍车款。
车行对案涉车辆的相关状况未尽到全面核查、检测义务,也未告知李某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无法核查的事实,故车行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但案涉车辆的买方为李某经营的运输服务部,属于个体工商户,其设立的目的是生产经营,并非生活消费需要,故李某货物运输服务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法适用惩罚性三倍赔偿。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车行赔偿李某运输服务部损失130000元。
一、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在出售前,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清楚,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及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如果单位与经营者发生了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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