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4 3258 次阅读
2021年四月初,郝某通过“蝙蝠”APP聊天认识了陈某与“西风”。郝某在明知“西风”需要他人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联系了陈某,并通过陈某的介绍,使用由文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用于接收上游犯罪所得资金,通过操作将接收的资金转账至上线指定账户,收取好处费。2021年4月6日和7日,郝某联系“西风”,陈某联系文某等人,“西风”、文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转账至“西风”指定的账户,所有人“同台操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2021年4月12日,刘某通过“蝙蝠”AAP聊天认识了郝某,刘某明知本案另一被告刘某雄需要他人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联系了郝某。在刘某的安排下,刘某雄与郝某见面合谋为上线洗钱一事,并约定由刘某雄提供上线资金,郝某负责找卡主提供银行卡。之后郝某联系了陈某,通过陈某提供的其妻子的银行卡及文某等人提供的自己的银行卡为刘某雄的上线“洗钱”,上线支付流转资金10%的好处费,由所有人按不同比例进行分配。2021年4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了文某,后本案其他人员均陆续被抓获。
本案系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郝某等人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为电信诈骗组织转移赃款,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达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辩护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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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的行为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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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所犯罪行,系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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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郝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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