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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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2674 次阅读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不尽合理,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涉嫌犯罪,由民事审判部门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嫌疑,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造成“以刑阻民”的情况,因此,不应采取驳回起诉的方式,而应中止诉讼,待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犯罪成立,则可以等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区别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审理或者驳回起诉;如果犯罪不成立,则直接恢复诉讼,无需再让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对此,综合学界与实务界的观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适用的情形是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必须待另一案确定后,本案才能审理。也就是说,本案纠纷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应当作为民事案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只是由于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故应裁定中止诉讼。而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情形则与此不同,此时纠纷的性质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而可能不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而所谓的“纠纷”可能实质上就是犯罪,故此时已不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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