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收藏

  • 微信

  • 复制链接

新《公司法》下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归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10-24 2868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新《公司法》仍然在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中继受了由一人公司股东自证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仍然采取推定人格混同的基本立场,这也是一人公司治理最大的风险所在。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图灵AI咨询
法图灵AI咨询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客服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