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归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10-24 3618 次阅读
新《公司法》仍然在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中继受了由一人公司股东自证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仍然采取推定人格混同的基本立场,这也是一人公司治理最大的风险所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抵押财产折价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2023-07-27 4345 次阅读
- 民间借贷纠纷中为什么会产生刑民交叉问题?2023-07-07 3238 次阅读
- 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执行财产经拍卖未能成交,是否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2024-02-03 3462 次阅读
- 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判决只是在特定个案中否认公司法人格,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地继续存在2023-06-13 388 次阅读
-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带走,亲属可以做什么?2023-04-06 4398 次阅读
- 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2023-05-29 4420 次阅读
- 有限公司未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手续,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023-06-01 3629 次阅读
-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还是“其他费用”,是否都有一个相同的司法保护上限?2023-05-19 3314 次阅读
- 老公婚前买的股票增值了,离婚后我能分增值的那部分钱吗?2023-05-06 3786 次阅读
- 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按照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2023-05-09 4607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