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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法院应适用何种程序予以审查?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6 390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但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请求不得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① 具备质押合意,案外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② 账户特定化,即争议账户名称与担保协议约定的账号名称一致,并且该账户仅为担保所用,未作其他结算;③ 该账户内的资金已经移交给案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④ 担保协议约定质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止付、扣收,且该特定情形已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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