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窗期”的工伤待遇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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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1-08 3810 次阅读
2021年3月23日,李某入职xxx公司,担任小区保洁员;2021年3月30日,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2021年4月16日,xxx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了3、4月份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8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xxx公司与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由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特别是受伤后至工伤保险缴纳前发生的医疗费产生了分歧。xxx公司主张已经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则指出,xxx公司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为李某办理参保手续,属于补缴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xxx公司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履行参保义务有一定的时间差,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参保义务都为合法。该案中,李某工作一周后即发生工伤,xxx公司在李某工作之日起30日内为其履行了参保手续,虽工伤发生在先、xxx公司为其参保滞后,但属于在法定“空窗期”内参保,不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的“空窗期”而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处理,因此,李某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受伤后至工伤保险缴纳前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议单位在员工入职后尽快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将自己卷入诉讼争议,当然,只要单位在用工的30日之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不属于单位过错,无需承担相关不利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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