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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获双赔还是单赔?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3-21 5048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小范是某公司员工。2021年9月20日7时40分许,小范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货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小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小范与责任第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余元。
2021年12月2日,人社局认定小范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
小范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工伤待遇共计18余元,扣除小范已获得的第三方责任赔偿13万余元,公司还需支付小范工伤待遇费用5万余元。
小范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应该双赔,提起诉讼。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即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范因交通事故所获的赔偿与工伤中获得工伤赔偿,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除医疗费等支出部分外,小范可以并行主张工伤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公司应向小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万余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7万余元,还应支付13万余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范支付。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要特别提醒、说明:即便车主对员工进行了赔偿,员工仍然可以主张除医疗费外的工伤待遇。
二、员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公司应当如何应对才算合法?
1.首先,该员工受伤属于工伤,需要向社保行政部门申报。
2.其次,对于员工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贵公司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申报工伤后,大部分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一旦定级,企业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如果员工离职,还需要支付伤残津贴和就业补助金。其次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迟延履行期限内需要承担所有工伤待遇有关费用。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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