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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放弃社保行为均属无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6-06 405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王某于2008年1月12日入职某公司。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25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书。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对2013年1月以前未为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补偿王某个人7500元,并已支付王某。此后,公司根据王某的申请,对2013年1月以后未为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则以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王某150元。2016年8月23日,公司向王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以王某于2016年9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前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5日,王某申请仲裁,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养老金损失费。仲裁委以王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认为:王某以向公司申请和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形式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王某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公司对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王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王某、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在王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因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补缴,公司应当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王某损失,王某已领社保补贴应当扣除。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社保缴纳方面情况的处理,法图有如下建议:
  1.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自觉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不应该为了经济利益而不参与缴纳社保,也不应当以任何形式(如社保补贴等)与劳动者约定自愿放弃参与缴纳社保。
  2. 对于劳动者而言,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清楚社保缴纳具体情况,包括社保金额与社保缴纳形式,对于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要及时拒绝,并前往劳动局举报该违法情况。
  3. 当劳动者遇到入职后才发现公司未给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应该选择何种途径去维权呢?何种途径才是劳动者应该选取的正确途径去参与维权呢?法图为大家提供了一些正确的途径:
正确的维权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核是关键。
(1)行政层面,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稽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2)司法层面,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形式:
1)如果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后用人单位仍不补缴,劳动者自行补缴的部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单位承担责任。
2)未缴纳部分险种,导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实际损失。例如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就医后不能报销部分可作为损失主张赔偿。
3)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权利。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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